生杀予夺
《通典·职官》:“《周官》内史掌王之八柄,爵禄废置,生杀与夺,执国法及国令之贰以考政事。”
郭沫若《奴隶制时代》:“对于这些种族奴隶,国家是操有生杀与夺之大权的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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生杀与夺的意思是生:叫人活;杀:叫人死;与:赏赐;夺:剥夺。形容反动统治者掌握生死、赏罚大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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